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湘政办发〔2018〕79号),发挥“上云上平台”标杆企业的示范带头作用,加快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和应用,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提升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实现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制造企业和制造服务企业中开展“上云上平台”标杆企业(以下简称“标杆企业”)的培育、遴选、认定和服务。
第三条 标杆企业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标杆企业的认定、评价、管理等相关工作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辖区域的推荐申报、指导和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申请标杆企业认定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湖南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企业和制造服务企业,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信用良好且无违法记录。
(二)企业重视信息化建设,近两年在“上云上平台”方面有连续性的投入,拥有稳定的信息化管理团队。
(三)企业在信息化改造方面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解决方案,内容须满足省“上云上平台”标杆企业要素条件之一(见附件1),且在降低经营成本、提升生产效率、提高产品质量、降低能耗排放、优化产业协同等方面,解决了企业的“痛点”问题,取得了明显成效,形成了可复制、可推广的有效经验和模式。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单位应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一)湖南省“上云上平台”标杆企业申报书(见附件2);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企业经营业务列表及企业简介;
(四)经审计的近两年年度财务报表(验原件,交复印件)以及企业“上云上平台”相关证明材料;
(五)上年度纳税证明材料;
(六)近两年内“上云上平台”相关项目建设投入有关合同、发票复印件或者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
(七)荣誉证明文件复印件;
(八)认定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申请企业填好申请材料,并将书面材料送至注册地所在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二)初审。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后,将申报材料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对申请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择优确定拟认定企业名单,在省工信厅网站公示7天;
(四)公示有异议的,按照相关程序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处理;公示无异议的,对通过审核的企业由省工信厅发文公布。
(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总结梳理标杆企业经验做法和成效,推动先进经验和成功模式复制推广。
第八条 标杆企业申报,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第九条 经认定的标杆企业,符合条件的,按照《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湘政办发〔2018〕79号)的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第十条 经认定的标杆企业应积极配合省及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上云上平台”示范推广工作。
第十一条 获认定的标杆企业如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认定资格,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
(二)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等行为,或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受到税务机关处罚;
(三)在安全、质量、市场竞争行为、公司管理等方面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
(四)被列入失信黑名单;
(五)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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