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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湖南省收养评估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儿童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儿童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关乎民族的延续、事业的传承必须高度关心重视全社会都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关心关爱让他们都能感受到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收养直接关系被收养未成年人的切身利益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从法律上确立了收养评估制度进一步夯实了民政部门进行收养评估的职责2020年12月30日民政部正式出台了《收养评估办法(试行)》明确中国内地居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对收养申请人是否具备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进行调查、评估为规范收养评估工作保障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依据同时要求各省根据实际情况对收养评估办法进一步细化

        二、制定依据

        为加强收养登记管理规范收养评估工作保护被收养人合法权益更好全面评估收养人“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我厅根据《民法典》和民政部《收养评估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湖南省收养评估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2021年12月3日正式实施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15条贯彻落实《民法典》和民政部《收养评估办法(试行)》的前提下对收养评估的适用范围、定义和内容、评估主体、评估程序、收养能力评估指标以及打分标准、融合情况评估内容和方式、部门监督及评估人员职责等进一步细化使得收养评估流程、评估指标体系更为系统科学评估打分监督落实等更具可操作性一是细化了评估内容制作了《收养能力综合评分表》细化评估项目、内容、指标、分值权重和评估方式二是细化了评估流程对收养评估中的书面告知、评估准备、实施评估、出具报告等环节的办理时限和要求进行了组化并制作了《收养评估通知书》《收养评估报告》等7个材料范本三是细化了回避情形评估人员或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与收养关系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或有可能影响公正评估其他事应当回避四是增加了评估复核内容收养申请人对收养评估结论、终止收养评估有异议的可以向民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民政部门复核后告知收养申请人复核结果五是增加了档案保管要求收养评估报告及相关评估资料应当归入收养登记档案永久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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