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21-12002
湘自资规〔2021〕2号
各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测绘资质单位:
现将《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易利国;联系电话:0731-89991159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6月17日
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测绘资质单位诚信自律,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环境,保障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根据《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指标体系》《湖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发布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发布和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测绘资质单位合法权益。
第四条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与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互通机制,指导监督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活动,核实、发布信用信息。
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征集、评价、上报本行政区内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信息,督促测绘资质单位填报信用信息。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每季度将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相关信用信息报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委托相关机构从事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中的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征集
第五条 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构成:
(一)基本信息是指单位名称、注册地、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等基本情况信息。
(二)良好信息是指测绘资质单位受到表彰、取得荣誉、科技创新、社会贡献等信息。
(三)不良信息是指测绘资质单位违反测绘地理信息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产生失信行为的信息。不良信息分为轻微失信信息、一般失信信息和严重失信信息。
第六条 信用信息按季度征集,征集途径如下:
(一)测绘资质单位通过省测绘地理信息综合监管平台主动申报;
(二)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填报;
(三)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公开;
(四)省、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
(五)测绘地理信息领域学会、协会等社会组织共享;
(六)经查实的公众(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含举报);
(七)其他合法的征集途径。
填报单位对所填报的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对本行政区内测绘资质单位的信用信息进行评定,并将计分情况书面告知测绘资质单位。
第三章 信用评价和发布
第八条 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年度基础分值为80分,有良好信息的予以加分,有不良信息的予以减分。
信用等级分为四个等级,即A级(优秀)、B级(良好)、C级(一般)、D级(不合格)。信用分≥90为A级,75≤信用分<90为B级,60≤信用分<75为C级,信用分低于60为D级。
第九条 测绘资质单位存在下列情况的,直接认定为D级信用单位:
(一)在从事测绘活动中,因泄露国家秘密被国家安全机关查处;
(二)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三)受到除警告、罚款以外其他行政处罚;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每年1月底前完成本行政区内测绘资质单位上年度的信用评价,并将信用评价等级信息书面告知测绘资质单位。
第十一条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每年3月1日前通过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和省测绘地理信息综合监管平台向社会公开发布上年度信用等级信息。相关评价信息按有关规定依法查询。
第四章 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
第十二条 测绘资质单位对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评定的信用信息计分情况或信用等级信息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信用信息相关情况15个工作日内,向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辅以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三条 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经核实异议信息确需更正的,及时更正,并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
(二)经核实异议信息无需更正的,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
第十四条 测绘资质单位主动纠正不良信息行为、消除不利影响的,可在信用等级发布生效6个月后,向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辅以相关佐证材料。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结合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反馈处理结果。经审查符合修复条件的,确认信用修复。
第五章 结果应用
第十五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资金扶持、公共资源交易、表彰奖励等工作中应查询测绘资质单位的信用档案,依法采取激励或惩戒措施。
第十六条 对A级信用测绘资质单位,在以下方面给予鼓励:
(一)降低“双随机、一公开”测绘资质巡查和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检频率;
(二)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评优评奖活动中,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
(三)其他应当予以鼓励的措施。
第十七条 对D级信用测绘资质单位,在以下方面给予处理:
(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采取的惩戒性措施;
(二)不允许参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评优评奖活动;
(三)提高“双随机、一公开” 测绘资质巡查和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检频率。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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