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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有关工作新闻发布会

        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有关工作

        新闻发布会

             
        • [自然资源部新闻发言人吴海洋]谢谢张司长,感谢各位记者朋友的提问,也感谢陈尘肇副总督察、崔瑛局长、江华安司长还有张天佐司长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今天新闻发布会就到这儿,如果各位记者朋友还有进一步需要了解有关情况的,请和我们新闻处联系,采访有关负责同志。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的出席!(2020-07-31 12:01)

        • [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司长张天佐]这位记者的问题非常好,我认为这个文件的出台对切实保障和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具有重要意义。
          这次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两个部门出台的《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针对解决当前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中面临的突出问题而制定的。这个文件对农民住宅建设用地,从空间规划、用地指标、耕地占补平衡等多个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是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一个重要文件。
          依据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为了规范农村宅基地的申请、审批等工作,去年,农业农村部和自然资源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明确了宅基地农户申请、村组审核、乡镇审批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具体来说,在申请和审核环节,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向所在的村组提出书面申请,经过村组按照民主的程序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
          在审批环节,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在对申请农民的资格、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布局等内容进行审核以后,依法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民凭这两个证件就可以合法的建设住宅。
          在村民用地申请和建房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还要组织相关部门落实“三到场”要求,也就是说,在宅基地申请审查的过程中要到场去实际查看;在农民开工建住宅之前,对这块土地的丈量和批放要到场;农民住宅建成以后,核查验收要到场。通过乡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落实“三到场”的要求,确保农民能够规范开展住宅建设。
          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两个文件的出台,意味着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从最初的规划和计划指标的落实到最终的农民宅基地建房申请审批和监管的过程管理,形成了完整的制度体系。所以,通过这两个文件既能切实保障农民合理的建房需求,也有助于农村宅基地的规范化管理。谢谢!
          (2020-07-31 12:00)

        • [记者]中新社记者提问。想请问一下张天佐司长,《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的出台,对农民建房和农村宅基地管理有什么重要意义?(2020-07-31 11:39)

        • [自然资源部新闻发言人吴海洋]继续提问。(2020-07-31 11:38)

        • [ 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司司长江华安]谢谢你的提问。这个问题确实提得非常有针对性,从“疏”的角度来说要保障农民合理建房的用地需求,但是我们另一方面也要保护好耕地。就像刚才崔瑛同志回答的,“八不准”范围内的要堵住,没有点到的违法用地也要堵住,这两者不能偏废。一方面要给农民建房合理的出路,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对耕地的保护。《通知》从四个方面进行了统筹考虑。
          一是规划预留空间。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和实用性村庄规划要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要统筹好保护耕地和保障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规模、布局,要引导村民住宅建设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尽量少占耕地。
          二是统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确需占用耕地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储备补充耕地指标、实施土地整治补充耕地等多种途径统一落实占补平衡。因此,不需要由农民承担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三是要严格执行标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要依法落实“一户一宅”要求,严格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不得随意改变。另外,今年新实施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四是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也就是说,地方在实施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要求,统筹好保护耕地和保障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需求,根据当地土地资源禀赋,保障“一户一宅”或者保障“户有所居”;要优先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实在有困难的,可以在与规划做好衔接的情况下,占用一些耕地,但必须由县级统一落实占补平衡;不是说耕地就可以随意占了,特别是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总之,要从源头上防止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一方面要保障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另一方面要严格保护耕地,防止耕地“非农化”,两者不可偏废。谢谢!(2020-07-31 11:37)

        • [记者]东方卫视记者。我这个问题请问江司长,《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里采取了哪些措施严格保护耕地?(2020-07-31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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