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读:村民陈某某未按照批准面积在原有宅基地上改建房屋,另未经批准占用该村集体土地182平方米,其中,基本农田109.2平方米。当地用地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要求其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责令改正擅自占用基本农田建房的行为,恢复原种植条件;并处罚金5460元。
村民陈某某获得审批,在原有宅基地上改建房屋。
陈某某未按照批准面积在原有宅基地上改建房屋。
用地管理部门接到村民举报,查明陈某某非法占用村集体土地盖房,其中含基本农田109.2平方米。
当地用地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要求其拆除非法建房,恢复原种植条件。
案 情
村民陈某某获得审批,在原有宅基地上改建房屋,批准用地面积200平方米。2019年初,陈某某开始建房,但其建房所用土地并非获准使用的地块,而是占用本组村民方某某的承包地及自家牛圈所在地。用地管理部门接到村民举报,经现场查勘,询问陈某某之妻,并与基本农田数据库进行核对,查明其新建房屋未使用批准的建设用地,另占用该村集体土地182平方米,其中基本农田109.2平方米。
用地管理部门先后两次向陈某某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陈某某未停止建设行为,房屋主体已经建成。其后,用地管理部门向陈某某之妻向某某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随后,向某某申请听证。听证会上,陈某某委托他人参加听证会。听证会结束后,用地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责令改正擅自占用基本农田建房的行为,恢复原种植条件;并处罚金5460元。
陈某某不服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上级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用地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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