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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拟征地情况告知:在征地报批前,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制作《征地告知书》并公告或者直接发布《拟征地公告》,将拟征土地的用途和位置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
听证权利告知: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
土地征收范围确定:征地告知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不予补偿。 |
| 调查内容:在征地报批前,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应调查核实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据实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并经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盖章和签字予以确认。 |
不予补偿的情形: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应当按照土地确认结果执行,有下列情形的不予补偿。(1)不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或批建手续的建(构)筑物(2)自土地征收告知之日起抢栽的树木、抢种的农作物、抢建的建(构)筑物。 |
调查结果异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该当场提出。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复核。 |
| 土地征收作为一种重大事项,必须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要围绕征地拆迁及项目建设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四个要素进行评估。 |
| | 主要报批材料:1.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征收土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耕地补充方案、供地方案;2.补充耕地证明;3.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安置措施的说明材料;4.征地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书;5.被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要求听证的,听证笔录;6. 占用林地的,提供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意见;8.农用地转用计划通知书;9.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审核表及集体土地所有权证;10.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成果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 ;11.拟占用土地的 1:10000 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总体规图;12.补充耕地位置图(在 1:10000 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13. 失地农民签署的知情确认材料;1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1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16.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的立项材料及《可行性研究论证报告》;17、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容易对环境造成破坏的,还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用地申请: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应当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
人民政府审核“一书四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供地方案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征收土地方案时一并批准。 |
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
| |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知有关部门自告知之日起停止办理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户口的迁入、分户、房屋交易、房屋抵押、房屋的新建、扩建、核发营业执照、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等手续。 |
|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
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征地补偿方案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以后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向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并落实需要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途径,征地补偿安置没有落实的,不得强行占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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