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得向村(社区)摊派招商引资、协税护税、经济创收、 商业保险、报刊杂志订阅等任务指标和要求承办政务投诉处理部门职责事项。
2.不得要求村(社区)作为责任主体,开展拆迁拆违、环境 整治、城市管理等执法工作。
3.不得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明确规定外与村(社区) 签订“责任状”和规定“一票否决”事项。
4.不得以开会发文、填表报数、台账记录、成立专班、微信 关注、网络注册、在线测评以及制作宣传展板、PPT、专题片、专本专用等过度留痕作为考核评价村(社区)工作依据。
5.不得要求村(社区)“突击”报送、多头报送、重复报送各类数据和材料。
6.不得在村(社区)办公服务场所大门两侧悬挂除“村(社 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村集 体经济组织”牌子之外的其他牌子。
7.不得要求村(社区)出具民政部等六部委已经明确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的事项证明。
8.不得向村(社区)和村(居)民索拿卡要、转嫁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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