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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库宗桥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工作方案

        近期省内外接连发生涉燃气安全事故,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大局,集中暴露出一些地方吸取教训不深刻、重部署轻落实、排查整治走过场等问题。为推动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切实取得实效,坚决防范燃气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工作方案》部署和全国、省、市、县燃气安全防范工作会议要求,结合本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特别是燃气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从扞卫“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深刻认识抓好燃气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全面检查、深刻反思在抓落实上存在的差距,进一步统一思想和行动,聚焦关系公共安全的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集中力量,坚决果断整治燃气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严厉打击威胁燃气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稳控燃气安全形势,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整治工作安排

        “百日行动”时间自7月起至10月底。各有关方面要立即行动、周密部署、扎实推进,狠抓各项责任措施落实,实实在在地组织起来,实实在在地落实下去,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一)统一组织集中行动。“百日行动”在库宗桥镇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具体工作由安委会组织,把自然资源所、市场监管所、派出所、交警、应急、交通等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力量统一组织起来,集中开展此次整治,解决力量不足、分散行动效果不好的问题。结合工作方案,把辖区内燃气安全重点单位整治工作责任落实,深入下去一个一个“过筛子”,实实在在发现隐患、整治隐患。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担当,把各自力量充分调动起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安委办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推动。

        (二)抓实三项重点任务。“百日行动”期间,要督促辖区内餐饮等燃气使用单位开展一次安全自查和员工安全培训,确保使用气源合法,依法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相关要求见附件1),对依规操作、安全用气作出承诺;要组织供气单位对餐饮等使用燃气的公共场所进行一次全覆盖入户检查服务,对室内外设备设施、燃气具、连接软管、用气环境、气瓶等进行全面细致的测试和检查;要组织相关部门力量对重点燃气经营、存储、运输、使用单位,开展一次全覆盖安全排查,对发现的问题和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处理。三项重点任务不分阶段,要同步推进、抓紧实施,尽快取得实效。

        (三)提高检查专业性精准性。要注重发挥专业作用,把专业人才组织起来,充实到检查中,提高专业能力,真正能够查出隐患、消除隐患,破解“安全检查查不出问题”的难题。要及时发现隐患、整改隐患。要鼓励群众举报身边的用作燃料气体的安全风险,对发现和消除重大隐患的有功人员予以重奖,努力将隐患消灭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

        (四)严厉惩治严重违法行为。要深入开展燃气安全领域“打非治违”。要加大监管执法力度,着力解决“只检查不执法”、执法宽松软问题,切实做到“五个坚决”。对使用燃气的餐饮场所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的,坚决依法处罚;对存在重大隐患、不符合安全条件的餐饮场所,坚决按规定停止供应燃气,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对不按要求加臭味剂、违规供气,特别是违规将工业用丙烷等直接供应给餐饮场所的有关企业,坚决依法严厉打击;对因供气单位入户检查不认真而导致的事故,坚决严格倒追供气单位相关责任;对供气单位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且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坚决依法清出燃气市场。要严格执行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关规定,对危及公共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强化督导检查。党委政府和安委会负责同志要深入基层实地检查“百日行动”开展情况,推动各有关部门同心协力扛起责任,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难题,把责任压力层层传导到“最后一公里”,特别是要落到各个供气公司、各类餐饮场所。

        三、重点整治内容

        “百日行动”要聚焦影响公共安全的场所,突出燃气经营、输送配送、燃气使用和燃气具生产销售4个环节,围绕13个方面的典型问题开展“清单式”排查整治,按照“一单四制”的要求,建立隐患台账,推进问题整改。坚决防控可能发生群死群伤的重大风险。

        (一)燃气经营环节

        1.燃气经营企业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书。

        2.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无从业资格证书。

        3.违规充装非自有气瓶(或未在本单位建立电子档案并附有信息识别码的气瓶)和超期未检、达到报废使用年限的气瓶、翻新“黑气瓶”。

        4.未按规定加臭;违规在液化石油气中添加二甲醚;违规向餐饮场所销售不合格燃气。

        5.未按规定进行入户安检并督促隐患整改。

        (二)燃气配送环节

        6. 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运输燃气。

        (三)燃气使用环节

        7.使用无熄火保护装置、无 3C认证的燃气具。

        8.使用不合格的非金属连接软管;软管长度超过2米或私接“三通”;软管老化松动;软管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

        9.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可调节压力液化石油气调压器。10.使用不合格气瓶;违规使用工业用丙烷等作为餐饮场所燃料。

        11.餐饮等场所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报警器质量不达标、适用气型不符、安装位置不正确或不在工作状态。“三员”管理制度未建立。

        12.在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设置液化石油气瓶,或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气瓶间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气瓶间违规设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四)燃气具生产销售环节

        13.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或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调压器及其连接软管。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调度通报。建立定期调度通报机制,对推诿扯皮、作风不实、边整治边出事的,安委会要及时约谈相关负责人,真正紧盯不放、一抓到底。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跟踪指导帮助,重大问题派出工作组现场指导,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安委会办公室将定期报各地区“百日行动”进展情况,必要时约谈相关负责人。

        (二)严肃追责问责。“百日行动”期间发生的燃气伤亡事故,都要认真组织调查,对社会影响大的典型事故要提级调查,依法依规彻查事故原因、倒查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对不作为慢作为等涉嫌失职渎职的,及时将线索移交纪委监委。对明知存在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安全隐患又长期不推动解决的,要“把隐患当作事故来对待”,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宣传教育。要开展常态化的燃气安全宣传,督促燃气经营单位对餐饮等公共场所开展一次全覆盖入户宣传教育,发动社区开展全面安全用气宣传和提醒。普及燃气安全使用和应急处置知识。要加大对“百日行动”的宣传报道,形成强大舆论声势。

        (四)强化工作统筹。要认真对照《库宗桥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部署工作的进展情况,将尚未完成的任务,纳入“百日行动”统筹推进,坚决完成任务目标。要统筹好“百日行动’与经济社会发展、疫情防控大局的关系,科学规范开展隐患排查和监管执法,严禁强制购买指定燃气泄露报警装置等产品,责令停业等强制措施必须依法依程序办理,不能简单化、“一刀切”、影响地方和企业正常生产秩序。

         

        1、餐饮等生产经营单位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相关要求

         

         

         


         

         

         

        附件1

        餐饮等生产经营单位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相关要求

         

        一、加快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使用燃气的餐饮、学校、医院、养老院、建筑工地、机关事业单位食堂、城市综合体等生产经营单位、人员密集场所,应当依法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管道燃气泄露报警装置应当具备实时报警、气源切断功能;瓶装液化石油气泄漏报警装置应当具备实时报警功能,管道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通风不良场所时,报警装置要与通风设施连锁。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应符合《可燃气体探测器》(GB15322.1)的相关要求,联动的电子切断阀应符合《电磁式燃气紧急切断阀》(CJ/T394)。燃气用户应会同供气企业、安装单位按照《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CJJ/T146)进行验收,对不符合产品和安装要求的,由燃气用户和安装企业进行整改

        二、夯实安全管理责任。各级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细化部门分工,明确时间节点。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燃气管理、住建、教育、工信、民政、商务、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管、机关事务和消防等部门,要按照《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和《关于加强全省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通知》(湘建城(2021)161 号)安全管理责任分工,严格履行各自职责,进一步加强餐饮等行业安全用气管理,督促餐伙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限期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并确保正常使用。要建立并落实燃气安全使用管理“三员制度”,将责任落实到岗到人。

        三、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未依法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的,根据第九十九条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由燃气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由商务、住建、教育、工信、民政、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管、机关事务和消防等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各地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典型执法案例,强化执法威慑。

        四、全面开展培训教育。餐饮等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燃气管理部门,在8月底前完成一次对所有餐饮等场所及其从业人员的全员安全用气培训教育,全面提升餐饮场所从业人员的安全用气意识、操作技能,切实避免人为因素、低级失误引发事故。培训教育可以采用现场教学、发放宣传手册、组织观看宣传视频等多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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