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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告
为深入推进城区治理标准化,不断改善县城人居环境,巩固我县交通平安畅通县城创建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县城市管理部门决定,从即日起,对城区静态停车秩序开展专项整治,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1.严禁在城区内人行道压线、越线或多占泊位停车。
2.严禁在城区内人行道(施划停车泊位除外)、盲道及消防通道区域停车。
3.严禁在城区内公共泊车位擅自安装地锁及设置障碍物。
4.严禁城区各单位及经营门店利用杂物占用人行道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停车泊位。
5.严禁"僵尸车"长期占用人行道停车泊位停放。
6.严禁城区内共享助力车乱停乱放。
对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城市管理部门将采取相关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从严查处。凡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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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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