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县直单位:
截止 2021 年 7 月 30 日止,我县已收到中央、省、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4211 万元。经我局党组研究报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本次拟向财政申请安排衔接资金4211万元,其中:农业产业发展2099万元,基础设施建设1547万元,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 255.45 万元,小额信贷贴息104.55万元,民政老区发展80万元,国有贫困林场80万元,跨省就业交通补助45万元。详情如下:
一、中央资金 2322 万元
1. 指标号:湘财预〔2020〕329 号,指标金额 1719 万元。
(1) 用于农业产业发展 1219 万元,资金使用责任单位: 县农业农村局;
(2) 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500 万元,资金使用责任单位:县乡村振兴局。
2. 指标号:湘财预〔2021〕98 号,指标金额 603 万元。
(1) 用于农业产业发展 150 万元,资金使用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2) 用于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 255.45 万元,资金使用责任单位:县乡村振兴局。
(3) 用于小额信贷贴息 72.55 万元,资金使用责任单位: 县乡村振兴局。
(4) 用于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 80 万元,资金使用责任单位:县林业局。
(5) 用于跨省就业:45 万元,资金使用责任单位:县人社局。
以上资金根据中央衔接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 号) 第三条规定: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不得超过中央资金总规模的30%。
二、省级资金 1322 万元
1. 指标号:湘财预〔2021〕29 号,指标金额 230 万元。
(1) 用于农业产业发展 150 万元,资金使用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2) 用于民政老区建设 80 万元,资金使用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2. 指标号:湘财预〔2021〕161 号,指标金额 1092 万元。
(1) 用于农业产业发展 360 万元,资金使用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2) 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700 万元,资金使用责任单位:县乡村振兴局。
(3) 用于小额信贷贴息 32 万元,资金使用责任单位:县乡村振兴局。
三、市级资金 567 万元
1.指标号:衡财农指〔2021〕101 号,指标金额 250 万元。该笔资金是市级领导联村帮扶资金,资金文件已明确到 5 个市级领导联点帮扶村。
(1) 用于农业产业发展 160 万元,资金使用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2) 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90 万元,资金使用责任单位:县乡村振兴局。
2.指标号:衡财农指〔2021〕124 号,指标金额30 万元。用于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用于农业产业发展30 万元,资金使用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3.指标号:衡财农指〔2021〕157 号,指标金额 287 万元。奖励2020年度市脱贫攻坚考核优秀乡镇,以及补齐村基础设施建设短板。
(1)用于农业产业发展 30 万元,资金使用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2)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257 万元,资金使用责任单位:县乡村振兴局。
四、关于项目入库相关要求
坚持“村申报、乡审核、县审定” 的项目入库程序。“县审定”要求:重点围绕项目内容、入库程序、资金使用、合 法合规、科学可行等方面进行审定。项目内容不全的项目、 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项目、 违法违规的项目、盲目提高标准的项目、搞形象工程的项目 等,一律不得纳入项目库。县级乡村振兴部门对是否属于巩 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乡村振兴项目进行审核并出具意 见,重点关注与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等利益联结机制建立等情况。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拟入库项目资金保障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部门职能,对项目的科学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并出具意见, 重点包括市场、环保等风险,经济、生态等效益论证,对于技术复杂、政策性强或涉及法律问题的,可组织多部门或专家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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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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