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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巡特警大队《工作手册》之第六编常用法律法规 第八节



        第八节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下简称公安民警)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及相关处置活动,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安全、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公安民警自身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公安民警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活动,处置重大紧急警情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安民警现场采取处置措施,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尽量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使用较轻处置措施足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尽量避免使用较重处置措施。


          


        第四条  公安民警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本规程采取处置措施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公安民警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过程中,应当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危险性、可能还有未被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人等情况保持警惕,防止、减少自身伤亡。


         


        第六条  采取处置措施前,公安民警应当表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件,情况紧急来不及出示执法证件的,应当先表明身份,并在处置过程中出示执法证件;着制式警服执行职务的,可以不出示执法证件。


         


        第七条   公安民警对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应当按照《110接处警工作规则》做好处警记录。


         


        第八条   公安民警到达处置现场后,应当与所属公安机关保持联络,迅速报告现场情况;接到报告的公安机关应当视情增派警力或者调整警力部署。


         


        第九条  公安民警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时,应当根据现场警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涉及人数、当事人身份及警情敏感性等综合因素,快速判断,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第十条  公安民警使用较重处置措施时,可以同时使用较轻处置措施作为辅助手段。


         


        第十一条   公安民警采取处置措施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后,对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违法犯罪行为人,可以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将其约束,并及时收缴其所持凶器。


         


        第十二条  公安民警在现场处置过程中,应当依法及时收集、固定有关证据;有条件的,应当对现场处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十三条  现场处置过程中出现人员伤亡的,公安民警应当按照本规程第七章的规定报告情况,并及时采取适当措施救治受伤人员,保护现场。


         


        第十四条  本规程所用术语的含义如下:


        处置措施,是指公安民警为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而依照本规程采取的强制手段,由轻到重依次为:口头制止、徒手制止、使用警械制止、使用武器制止。


        口头制止,是指公安民警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而发出强制命令。


        徒手制止,是指公安民警使用身体强制力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强制手段。


        使用警械制止,是指公安民警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的驱逐性、制服性、约束性警用器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强制手段。


        使用武器制止,是指公安民警在紧急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使用武器制止暴力犯罪行为的强制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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