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营改增”所带来的新变化
,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积极推进国地税联合核定工作
,
切实堵塞征管漏洞,提升征管效率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定期定额征收率修订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
,
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对其应纳个人所得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本次修订后的征收率(见附件)予以核定
。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
(四)虽设置账簿
,
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
(五)发生纳税义务
,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
,
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
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涉税服务
,
积极引导和督促其建账建制,逐步规范财务核算
,
对达到查账征收条件的严格实行查账征收。
三、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
执行期暂定一年。此前有关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定期定额征收的规定与本公告不符的
,
一律按本公告执行。
四、本公告由衡阳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
附件:《衡阳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衡阳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月1日
附件:
衡阳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定期定额征收率表
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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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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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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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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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零售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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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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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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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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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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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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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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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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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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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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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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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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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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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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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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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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