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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演陂镇校车安全管理实施方案

        演政发[2014]22

        演陂镇校车安全管理实施方案

        各村(居委会)、镇属各单位、各中小学、幼儿园: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管理的意见》(湘政办发[2011]53号),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13]82号)等市县相关文件精神和要求,切实保障广大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交通安全。结合我镇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准确把握校车服务基本要求

        1、明确校车服务基本原则。《条例》颁布实施后,“学生用车”将统一使用“校车”名。中心学校、交警六中队、交管站、派出所、司法所要在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提供校车服务入学”依次优先的原则,根据学校分布、需要校车服务的学生人数和道路交通状况等,因地制宜制订校车服务方案,确定校车运营模式,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制度,确定服务方案实施的时间和步骤,合理提供校车服务,要把校车服务的重点放在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需要的农村地区。

        2、规范校车服务提供方式。中心学校、交警六中队、交管站、派出所、司法所要在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各自职责,按照“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公司管理、市场运作”的基本思路,逐步实现校车运营管理的专业化和集约化。自备校车的学校、幼儿园和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并提供校车服务的个体经营者,应全部纳入校车服务公司或客运企业规范化管理。

        3、确保过渡期交通安全。根据《条例》规定,《条例》实施允许存在过渡期,《通知》初定全省过渡期为6至8年。过渡期内,镇政府按照“既保证安全、又不让学生无车可乘”的原则,制订交通安全方案,凡是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及其驾驶人都应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和校车驾驶资格,坚决杜绝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中心学校、派出所、交警六中队、交管站要强化对在过渡期内仍可以作为小学生、幼儿校车使用的非专用校车的管理,使校车依法依规安全运行,确保学生上下学乘车安全。

        4、逐步提高校车安全性能。根据《条例》规定,过渡期内,接送小学生和幼儿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可以使用取得校车标牌的其它载客汽车参与接送学生。其中之一,纳入专营模式管理的车辆要逐步更新为符合《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24407-2012)要求的车辆,2013年5月1日后,新购小学生和幼儿专用校车时,必须从工业信息化部公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241批及以后)中选购;纳入客运模式管理的,可以使用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要求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在取得校车标牌后参与接送学生,但必须安装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验合格。

        二、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1、加强校车管理机构力量。为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和督查指导等工作,镇政府决定成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镇人民政府镇长廖志鹏任组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镇长夏亚平、分管教育工作的副镇长聂艺芳任副组长,镇安监站站长毛政集、中心学校校长刘懿群、书记肖振良、六中队队长陈建华、交管站站长赵英青、派出所所长王峰、司法所所长唐海平为成员,由中心学校赵顺初、徐贤锦、陈中南、龙振宇,交警六中队廖军华、刘伟,交管站刘志华、唐志华,上桥居委会主任谭金枝,车站村联村干部钟玖红、刘红叶,村委会主任杜爱良,方工村联村干部伍尚恒,村委会主任龙寿生等同志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校车管理日常工作与督查工作。办公室主任由中心学校校长兼任,办公地点设中心学校,办公室每月至少有3个工作日集中办公,全面掌握全镇学生上下学乘车情况和校车运营情况,确定校车安全管理的工作目标和任务,研究制定校车安全管理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协调解决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问题,确保校车安全。

        2、建立健全信息管理机制。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书面通知校车服务提供者和学生接送车辆的车主,督促其向县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校车使用许可,督促校车驾驶人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校车驾驶许可。从2013年5 月1日起,只有依法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方可提供接送学生上下不服务;不符合条件的,要责令停止接送学生。在此基础上相关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及时掌握校车基本信息和动态信息,做好正确预防和处置,为切实优化校车运营环境提供信息支撑。要督促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及时掌握校车、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乘坐校车学生以及校车运行时间、行驶路线等基本情况,建立相关信息台账和学生乘车档案,并将有关基本信息报送主管部门,由校车管理工作办公室汇总,建立基础数据库,并逐级上报省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实现校车管控智能化。中心学校、派出所、交警六中队、交管站等部门要督促校车服务提供者配备校车监控系统、安装监控平台,实现学生人数上下车统计、车内实况、校车行驶位置、校车车况等信息监控,并实行实时监控,真正做到校车安全管理实现智能化。

        三、严格落实校车安全服务和管理责任

        1、强化校车服务提供者主体责任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与镇政府和学校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措施,配备专门机构的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做好校车的日常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校车驾驶人要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每年接受公安机关交通部门的审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并做好照管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照管人员要引导、指挥、维护学生上下车秩序,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要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制止驾驶人在饮酒、醉酒后或者身体严重不适情况下驾驶车辆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的行为;要核实学生下车人数,逐个登记确认,确定乘车学生已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要做好与监护人之间的交接工作;在遇到突发事件时,必须按应急预案在第一时间向校车服务提供者和主管部门上报情况,并做好学生安全转移救护工作。

        2、强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和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学校要对老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中心学校要指导、督促中小学校、幼儿园深入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安全乘车意识和安全事故处理能力。同时,要向学生家长及社会广泛宣传,坚决拒绝乘坐无牌无证、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机动车、拖拉机、和摩托车,不断提高家长的自觉意识和安全意识。中心学校、派出所、交警六中队、交管站要指导、督促校车服务提供者组织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定期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理和应急救援知识,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演练,不断提高安全保障能力,并向社会广泛宣传校车法规、制度,积极营造全社会自学礼让校车、关爱学生的良好氛围。                                  

        3、开展校车联合专项整治。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联合专项整治,对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要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严格依法处罚机动车驾驶人和所有人。对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驾驶校车的,要严格依法处罚。对校车超速、超员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要严格监督、依法查处。对校车驾驶人因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原因,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校车驾驶人条件的,要坚决依法取消其校车驾驶资格。对其他机动车辆不避让停靠上下学生的校车的,要严格依法查处,维护校车优先通行权。

        4、强化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和校车站点建设。交警六中队、交管站要在镇政府的统筹下,加强对校车行驶路线的实地勘查,检查道路交通状况和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状况,排查安全隐患。要积极创造条件,完善农村道路特别是校车通行道路段的安全标识、标线、防撞隔离墩等设施,加强交通安全防护。并且要积极推动道路或交通设施管理、养护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停靠站点,按照标准设立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创造校车良好的通行条件。

                                         

                                            

        演陂镇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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