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木乡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工作方案
各村(社区)、乡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关于“公民有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省、市、县有关文件会议规定,经乡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现就做好2023年度樟木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实现覆盖全民、依法参保为目标,深入实施全民参保计划,优化参保缴费服务,提升参保信息质量,全乡力争完成参保目标任务100%,必须完成目标任务的95%以上即参保底线任务。实现应缴尽缴、应保尽保。困难人员必须100%完成参保任务。
二、参保政策
(一)参保对象。除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学生和在本县居住的常住人口。
(二)参保个人缴费标准。根据《省医保局 省税务局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民政厅 省乡村振兴局 省残联关于做好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湘医保发〔2022〕41号)规定,2023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350元/人。
(三)困难群众参保资助政策。
1.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我县认定的重度(指一、二级)残疾人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医疗救助资金全额资助。
2.低保对象及过渡期内纳入民政和乡村振兴等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困难人员、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医疗救助资金给予50%的资助,个人缴费标准为175元/人。
3.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后,相关部门认定的动态新增困难对象不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四)参保缴费时间。
1.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全县2022年度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为2022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因特殊原因可延长至2022年2月28日)。,以户为单位参保地,可从2023年1月1日起享受医保待遇;经核实未以户为参保的,从补齐全人员参保缴费的下月起享受医保待遇。未在规定缴费期内参保缴费的不得中途参保、不得享受医保待遇。
2.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由监护人凭户口簿(居住证)、新生儿本人真实姓名的户口簿(医学出生证明),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并缴费后,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3.以下9种情形可中途参保。当年新迁入户口、复转军人、刑满释放人员、未及时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新生儿未在90天内参保缴费的、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凭居住证初次在居住地参保的、职工医保断保未在断保90天内参保缴费的、经民政和乡村振兴等部门监测范围的困难人员和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儿童福利机构接收的儿童等9种情形,可中途参保。除后2种情形对象参保只需缴纳350元/人外,其他情形对象参保需一次性足额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和财政补助部分。医保待遇从缴费的下个月起享受。
(五)参保缴费方式。
1.银行智能POS机刷卡缴费,以机打小票作为缴费依据;
2.手机湘税社保APP缴费(外出务工人员),以电子订单的支付凭证作为缴费依据;
3.微信小程序湘税社保缴费的,以电子订单的支付凭证作为缴费依据;
4. 通过银行柜面缴费的,以银行收款凭单作为缴费依据;
5、乡、村干部进村入户收缴,以收据作为缴费依据。
6、新生儿及9种情形对象参保到乡政务中心大厅医疗保障事务中心窗口办理参保手续。
7、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城乡居民(含中小学生及学龄前儿童)以家庭为单位在户籍所在地乡镇、村(社区)参保。非我县户籍的常住人口在我县居住地乡镇、村参保。对在我县以外统筹地区已参加职工医保或城乡居民医保的需提供参保缴费凭证后,可不以户为单位重复参保。
(六)任务完成时间。各村(社区)对照任务目标,必须在2022年12月30日前完成。从2022年9月起至12月底分别在每月的28日结账并通报参保进度。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做好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成立由乡党委书记李卫群为指挥,乡长王灿任组长,副书记汤丹为第一副组长、副乡长贺伟为常务副组长,其他党政领导为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组,刘强伟任办公室主任。同时,实行乡党政领导和脱产干部包村(社区)村(社区)干部包组、组长党员包户的工作责任制,具体分工按照乡、村(社区)、组原有包片方案执行。
(二)广泛宣传引导。各村(社区)要迅速召开参保筹资工作专题会议,利用广播、电话、微信、宣传资料、面对面等方式广泛宣传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尤其对外出人员要加强信息沟通和参保情况跟踪,让广大城乡居民全面熟悉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保障政策,深刻理解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政策,充分认识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引导群众积极主动参保(续保)缴费。
(三)盯住时间节点。各村(社区)医保专干收缴好各包片包组村(社区)干部收缴上来的医保资金,及时存入乡财政所账户。10月29日第一次结账并完成目标任务的60﹪;11月29日第二次结账并完成目标任务的80﹪;12月底第三次结账并全部完成目标任务。对于工作进度滞后、工作推进不力的村(社区),将适时召开专题调度会,相关村(社区)主要负责人必须在会上说明情况。对于连续3次通报排名在后2位的村(社区),乡党委将对村(社区)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诫勉。
四、严格规范操作。
1.参保信息采集。乡医保办把公安户籍人口、和辖区上年参保信息分村(社区)打印,发放到村(社区);村(社区)、组干部在上门采集参保信息时,结合上年参保信息,要认真核实参保居民整户户口簿,跟踪整户是否参保,做到全员参保信息采集,不得选择性参保。对新增人员及时将人员信息报乡医保办,由乡医保办录入城乡居民医保系统,系统将自动推送到税务信息系统,以便顺利参保缴费,采集的身份信息必须完整、准确无误。
2.参保资金征缴。村(社区)要继续采取好的经验作法,坚持集中收缴,行政推动,不主张居民自主缴费,由村(社区)、组干部上门逐户澄清底子,登记造册,整户征收,不留“空档”,确保应保尽保、应缴尽缴。(社区)干部集中收缴的资金即时通过银行智能POS机、湘税社保APP、微信小程序、银行柜台等方式完成参保缴费,并留存缴费依据;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贪污、挤占、截留、滞留、挪用。同时,各村(社区)要建立好相应的参保缴费信息台账并与参保缴费金额一致。
3.参保缴费信息审核。村(社区)要做好参保缴费信息及表册资料的汇总工作,及时将已缴费参保信息与乡医保办要仔细核对,在核准无误的参保信息表册上签字盖章上报乡医保办存档。对未参保人员实行两次公示,一次为2023年元旦期间,一次为2月1日—10日(春节期间)。出错的可以通过公示发现及时纠错,未参保的可以再做工作参保。
4.建立困难对象资助台账。各村(社区)对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过渡期内纳入民政和乡村振兴等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困难人员、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及相关部门认定动态新增的困难对象要分类单独建立台账;对困难对象在外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要收集好外地参保缴费凭证,并在台账中做好标识。对未在外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无外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凭证的困难对象必须全部参保。
五、严格考核奖惩。乡党委、政府已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重要内容,同时对村(社区)及个人参保缴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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