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公开信息报送工作程序,确保政府公开信息及时、完整地报送到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高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共服务能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根据《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政府公开信息年报工作,是指政府公开信息报送单位按照《条例》的要求,每年及时、完整地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报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报送内容包括政府公开信息全文,以及《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等。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政府公开信息报送单位是指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报送单位)。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在政务服务中心、档案局和公共图书馆设置的查阅场所及政府门户网站。
第五条政府公开信息报送工作应遵循各负其责、及时有效、系统规范的原则。
第六条县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政府公开信息报送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第七条《指南》、《目录》、《公报》、《年报》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各级报送单位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报送电子文本,不能报送的或未能形成电子文本的公文或信息,应通过信函邮寄方式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报送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信封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
报送的纸质文本应为原件(一式两份),电子文本应符合文件格式。
属于主动公开的联合发文的政府信息,由该文件的主办单位负责报送。
第八条乡镇(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向县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报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九条各级报送单位对报送的政府公开信息做出修改或者废止时,应及时将修改后的全文和目录或者废止信息的目录报送同级政府信息查阅场所。
第十条严格办理政府公开信息的交接手续,对纸质报送的,信息查阅场所单位应填写《政府公开信息交接单》一式两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对网上报送的政府公开信息经审查符合要求后,计算机系统自动生成交接记录,双方可自行上网打印交接单。
第十一条各级报送单位应将政府公开信息报送工作纳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中,明确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办理向同级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报送政府公开信息的具体事宜。
第十二条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应定期向政务公开办公室说明政府公开信息的报送情况和查阅利用情况。
第十三条政府公开信息的报送工作和提供查阅服务工作纳入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内容。监察机关和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定期对报送单位的政府公开信息报送工作和查阅场所提供查阅服务工作情况进行考核、通报。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制度,不按规定报送政府公开信息的,或者不及时报送已变更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和政务公开办公室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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