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的评议考核,根据《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政府信息公开考评工作由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织协调,由县政务公开办公室承办,从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考评小组,具体负责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电信、邮政、金融、社会保障、农业服务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考评的内容主要是贯彻落实《条例》情况,具体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是否健全;工作机制制度是否完善;公开的范围和形式是否符合要求;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准确;公开的时限是否符合要求;公众了解政府信息的渠道是否畅通;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报送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及时、准确、完整等(具体见附件)。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考评的结果以百分制方式计算,分为3个等次:90分以上为优秀,70分-89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考评采取定期考评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不定期检查随机进行,定期考评每年进行一次。定期考评以不定期检查为基础。
第六条政府信息公开不定期检查由考评小组确定考评对象,可开展实地检查,或通过县政府网站抽查,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各界人士进行评议,向考评对象提供行政服务的行政相对人征集意见,以及明查暗访等方式进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根据考评标准给予扣分,计入定期考评成绩,并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第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定期考评的具体方案由考评小组制定。在考评对象先行总结和自评的基础上,考评小组组织定期考评,并根据不定期考评和政府网站评比结果等情况,经考评小组综合评议后提出考评结果,报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定,由县政务公开办公室下发考评结果通报。
第八条政府信息公开考评结果作为当年县政府其他考评的重要参考依据。对政府信息公开先进单位由县政府办公室给予通报表彰;考评不合格的,在当年与政府信息公开相关的考评中不能评为先进单位,在接到考评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县监察局、政务公开办公室。
第九条考评对象违反《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2.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3.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
4.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5.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6.不按规定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报送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7.违反《条例》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对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从政府信息公开目标考评得分中扣减2--5分。
第十一条考评对象可依照本制度制定政府信息公开考评细则,组织实施本单位内部考评工作。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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