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确保政府信息得到全面,及时,准确公开,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根据《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举报。
第三条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可以向县人民政府,县纪检监察机关,县政务公开办公室举报。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受理举报程序:
1、举报受理机关凡接到群众通过电话、电报、信函等方式的举报,要认真填写举报时间、举报人姓名、单位及职务,被反映服务单位或服务人的姓名、单位、职务。
2、举报受理机关要将举报内容记录详细、准确,对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证人、证据及重要情节要记载全面。
3、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将答复处理意见及姓名写在记录簿上以备查。
4、重大问题要及时呈报县政府主要领导,按领导批办意见认真组织查处;一般问题,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对群众反映,投诉服务单位或工作人员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问题,县人民政府,县纪检监察机关,县政务公开办公室将认真受理,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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